贝博体育app下载: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为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将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如下:
3. 受理范围:受理对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履职情况的投诉举报,以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4. 信息申请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办理
1. 执法规范责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全流程记录归档,做到执法留痕可回溯。
2. 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开展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确保检查全面、准确、公正。
4. 事故处理责任: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规范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公开调查结果。
5. 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消防法律和法规宣传,督导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6. 业务指导责任: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与扑救。
7. 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主动公开执法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审查规定
8. 救济保障责任: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
9. 报告建议责任: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 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
5.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实战处置能力。
6. 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骨干作用,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
7. 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
8. 接到火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
9. 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0. 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1.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12.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3.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14. 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依据及法律救济途径。
1. 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 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
3. 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实施,规范履行审批、送达、告知等程序。
3. 公开法律文书时,对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删除涉及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保留文书核心内容一致性。
1. 制定计划: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对象、比例和频次
2. 现场检查:执法人员2人以上持证上岗,实地核查消防安全状况,查阅相关资料,填写检查记录
3. 隐患判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判定一般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
- 重大隐患: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5. 复查: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组织复查,合格的予以销案;不合格的依法立案查处
1. 立案受理: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
2. 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
3. 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 审核决定: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或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决定。
5. 送达执行: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结案归档:案件执行完毕后,整理案卷资料归档,并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1. 申请提交: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告知承诺书、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及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
2. 受理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 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自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照承诺内容实地核查,场所负责人需到场配合。
4. 结果处置:核查合格的纳入“双随机”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罚、临时查封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许可。
1. 申请受理:通过窗口或在线平台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图纸、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2. 资料审查: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重点核对场所消防合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3. 实地检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检查规则对场所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管理等情况实地核查测试。
4. 审核决定: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分别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5. 送达执行:依法送达相关文书,督促申请人凭许可文件投入使用、营业;对不予许可的,告知整改方向。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99号绥化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具体以绥化市政府规定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
1. 当事人权利: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知晓执法依据;对处罚决定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个人罚≥2000元、单位罚≥3万元等情形);申请办案人员回避;不服决定可复议、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举报执法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2. 当事人义务: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阻挠、隐瞒或作伪证;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复议决定及法院裁判。
3. 监督救济渠道:收到决定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可拨打12345政务热线或向上级消防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申诉控告。
1. 本公示信息由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遵循公正公平、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2. 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若因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导致执法信息变化,将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通过支队官方渠道发布。
3. 执法信息公开前将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本公示的监督举报方式,对支队行政执法工作做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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